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人事科副科長是人事科地麵安全隱患排查、治安穩定巡查等分管負責人,全麵負責協助科長完成人事科人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人事科副科長切實履行好12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做好地麵綜合督查組日常工作的布置、督導、組織、協調、考核。
二、負責落實礦黨政下達的指示指令和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負責全礦地麵生活區、工業廠區、辦公場所以及邊遠地帶的安全隱患排查、社情民意調查、治安穩定巡查、環境衛生檢查以及員工家屬反映問題的反饋和解決、督辦等方麵的工作。
四、負責對各單位安排的重點工作督查;幹部值班、班前會、收班會內容的檢查;會議精神、規章製度貫徹學習的抽查等方麵的工作。
五、負責監督考核礦領導及職能部門每周二、四、六下基層情況。
六、負責每天對基層單位員工講形勢、講任務、講安全。
七、負責對基層員工發放、收集連心卡,開展安全聯保、聯訪工作。
八、負責大同市12345熱線反饋問題的跟蹤落實。
九、負責組織每周一至周四早晨半小時全科人員理論學習;
十、及時向科長彙報人事科工作問題、提出建議、反饋各類信息。
十一、協助科長做好新員工的上崗培訓工作。
十二、完成礦領導和上級部門安排的各項臨時性工作和任務。
第四條 人事科副科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晉華宮礦人事科副科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晉華宮礦人事科副科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