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機分廠鍛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機分廠鍛工是鍛工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機分廠的鍛工工作。
第三條 機分廠鍛工履行好以下十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開工前要對作業地點的設備、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二、使用設備開錘前,必須檢查各部分零件是否鬆動,錘頭有無裂紋,各操作機構是否靈活正常,油量是否充足,工作場地是否清潔整齊,通道是否通暢
三、對檢查出的問題,能處理的要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向車間領導彙報,並就具體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
四、牢固夾持工件,鉗子應握在身體的側麵,不得將手指放入鉗股之間。
五、氣錘開動時,由掌鉗工統一指揮。錘頭工作時,嚴禁將手伸入錘頭行程內取放工件,不準用手直接清理砧鐵麵上的氧化皮。
六、鍛造中,鍛件必須放在砧鐵中央,輕打一遍再重打,以免打壞工件及打出火星傷人。
七、剁料、衝孔時,剁刀必須拿正,料頭飛出方向不許站人。
八、使用腳踏開關時,在測量工件時,要將腳離開腳踏開關以防誤踏失事。
九、清理現場維護保養設備。
十、參加礦及廠裏組織的各種培訓學習。
第四條 機分廠鍛工責任清單事項,見附表:《 機分廠鍛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 機分廠鍛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