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機分廠鉗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機分廠鉗工是鉗工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機分廠的鉗工工作。
第三條 機分廠鉗工履行好以下十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開工前要對作業地點的設備、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二、鑽孔前,應檢查各操作機構手柄位置是否正常,潤滑係統,冷卻係統是否幹淨暢通,開空車試運轉,看看油窩內是否有油量流動,各部機構有無異響。確認良好,方可開工。
三、對檢查出的問題,能處理的要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向車間領導彙報,並就具體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
四、鑽孔時要根據本設備規定範圍內加工,不得超負荷,超速工作與進刀。
五、鑽床在運轉中,不許調整手柄變換速度,如發生故障應立即停車,關掉水泵處理,該床的附屬電氣設備,不許隨意拆除。
六、加工較薄工件時,應用平鑽頭。用搖臂鑽床打通孔時要墊護床麵板。
七、工作時物件要夾緊,頭部不許靠近旋轉部分。
八、使用的工具操作方法要正確、銼刀、刮刀、榔頭等要安好木柄。活板手,銼刀不得隨意敲打,鏟削工件要注意周圍人員,打錘不得戴手套。
九、清理現場維護保養設備。
十、參加礦及廠裏組織的各種培訓學習。
第四條 機分廠鉗工責任清單事項,見附表:《 機分廠鉗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 機分廠鉗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