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機分廠車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機分廠車工是鉗工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機分廠的車工工作。
第三條 機分廠車工履行好以下十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開工前要對作業地點的設備、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二、檢查機床個部件是否正常,螺栓是否緊固,油是否充足,各操作手柄位置是否正常,各操作手柄位置是否正常,電源開關是否靈敏正常。傳動部分防護裝置是否完好可靠。
三、對檢查出的問題,能處理的要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向車間領導彙報,並就具體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
四、工作中,不準隔床傳遞物品。
五、工作中,不準腳踏絲杠、光杆和手柄,也不準胳膊靠在車床上。
六、 不準用量具和樣板測量旋轉的工件。
七、發現車床有異常聲響要緊急停車檢查。
八、工作完畢,退出刀架,各手柄放在空擋位置。切斷所用設備電源。
九、清理現場維護保養設備。
十、參加礦及廠裏組織的各種培訓學習。
第四條 機分廠車工責任清單事項,見附表:《 機分廠車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 機分廠車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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