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煤質科井下采樣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煤質科井下采樣工負責井下樣本的采取。
第三條 煤質科井下采樣工切實履行好10項安全工作職責。
2、積極參加科室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
3、井下采樣人員要熟悉和掌握采樣技術,持證上崗。
4、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操作,並認真執行集團公司煤質中心的有關規定。
6、井下采樣、檢查均需二人以上一組開展工作。
7、不準在運輸機、鐵溜上行走和運送采樣工具。
8、在工作麵工作,應敲幫問頂,先安全後工作。
9、火區附近、密閉多年的瓦斯超限區等地嚴禁采樣。
10、在溜頭、皮帶頭取樣時,注意煤流緩急,互相關照。掘進巷道注意放車。
第四條 煤質科井下采樣工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煤質科井下采樣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煤質科井下采樣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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