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汽車隊安監員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汽車隊安監員汽車隊安監工作。
第三條汽車隊安監員切實履行好8項安全工作職責。
1、提前半小時登車,配合駕駛員檢查車輛狀況(刹車、燈光、方向)是否良好,確定合格後方可發車。
2、阻止乘車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礙乘車人員安全的物品上車。
3、提醒司機按點發車、行駛途中不超速、不超員、不違章行駛,按規定時速行駛和規定站點停車。
4、每天發車前檢查車輛配備的滅火器是否有效,安全錘是否齊全。
5、發車前觀察駕駛員的精神狀態,若發現有疲勞或酒後狀況的,堅決製止其發車,並及時通知分管隊長。
6、行車中,監督駕駛員吸煙、接打手機等違章行為。
7、提醒乘車人員在車輛行駛中不得將頭部和手臂伸出車外,不得與司機談笑或幹擾司機正常工作。
8、收車後,安監員負責清理車輛衛生,保證車內地板無煙頭雜物,並對車輛進行消毒。
第四條汽車隊安監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汽車隊安監員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汽車隊安監員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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