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汽車隊領料員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汽車隊領料員負責汽車隊領料工作。
第三條汽車隊領料員切實履行好7項安全工作職責。
1、領取本單位日常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和日常所需材料、配件;
2、為材料、配件的領取計劃提供依據;
3、提前了解本單位日常生產所需的材料;
4、及時將本單位的日常用料情況反饋給領導;
5、負責物料進出台帳的記錄;
6、提前做好配件領用計劃,按月掌握車隊材料費使用情況,避免超計劃領用材料。
7、 完成領導交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第四條 汽車隊領料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汽車隊領料員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汽車隊領料員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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