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汽車隊門崗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汽車隊門崗負責汽車隊門崗管理工作。
第三條汽車隊門崗切實履行好7項安全工作職責。
1、車隊門崗實行24小時工作製度,交接班時間為早8點,嚴格實行手拉手交接班製度。
2、值班當中必須堅守崗位,不得脫崗或找人代崗。
3、門崗必須嚴格按上下班時間開關車庫大門,未經礦領導或車隊領導批準,嚴禁其它單位或個人車輛使入。
4、工作時間不得睡覺,需不定時巡視庫房,時刻做好車隊的防火防盜工作。
5、夜間出入車輛必須詳細登記(出車時間、駕駛人、返回時間)等信息。
6、嚴禁閑雜人員進入門崗房,不準在屋內喝酒、玩牌,保持屋內整齊、清潔。
7、門崗接聽電話必須使用文明用語,詳細記錄電話內容,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
第四條汽車隊門崗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汽車隊門崗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汽車隊門崗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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