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汽車隊調度員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汽車隊調度員負責汽車隊調度工作。
第三條汽車隊調度員切實履行好7項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召開自己組每天的班前會,督促駕駛員按規定執行出車任務,不符合標準(如未按規定捆綁貨物或班車發車前未關好門等)不發車。
2、協助隊長執行車隊日常派車工作,掌握自己組車輛的運行狀況,熟悉車輛性能。
3、嚴格執行派車製度,根據車輛狀況及性能合理安排出車任務,隨時掌握運行車輛的出車情況,做好出車記錄。
4、負責自己組內車輛的燃油發放,並登記台帳,嚴格控製燃油消耗,本著節能降耗的方針,按規定發放燃油。
5、堅守工作崗位,隨時安排礦生產、生活用車,督促駕駛員對車輛勤檢查、保養,確保車輛運行狀況良好。
6、建立燃油消耗定額台帳,每月進行燃油消耗核算,並向駕駛員予公布。
7、嚴格執行礦及車隊的派車製度,嚴禁派私車或人情車。
第四條汽車隊調度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汽車隊調度員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汽車隊調度員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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