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武裝部副部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武裝部副部長協助部長管理武裝部工作。
第三條 武裝部副部長切實履行好10項安全工作職責。
1、積極協助部長工作。
2、做好請示彙報工作。
3、部長外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4、主要分管人防工程、民兵裝備庫的日常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治理安全隱患。
5、負責做好辦公場所防火、防盜工作,無各類安全02manbetx.com 。
6、加強民兵預備役組織建設,按照“民兵連隊建設綱要”,使90%以上的民兵預備役連隊達標。
7、抓好軍事訓練,抓好專武幹部、營連職預備役軍官及民兵幹部的學習和組織指揮訓練,做到人員、時間、科目三落實,能夠實施快速動員和遂行應急任務;結合企業文化建設,組訓好全礦員工的軍事訓練,使全礦向軍事化管理邁進。
8、紮實開展“雙擁”工作。發揮“雙擁”部門職能作用,維護企業穩定;保證各項優撫政策落到實處;開展軍企共建活動,充分發揮退伍軍人在企業的骨幹帶頭作用。
9、搞好人防建設。加強防空警報的維護管理,確保應急時拉的響、起作用。
10、配合公安、信訪部門搞好維穩工作。
第四條武裝部副部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武裝部副部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武裝部副部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