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環保科科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環保科科長是環保科主要責任人,全麵負責環保科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環保科科長切實履行好12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礦日常環保監督檢查管理工作並向礦長和分管領導彙報;
二、組織編製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製度,年度計劃和環境應急預案;
三、根據本單位實際,製定和落實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計劃;
四、組織企業內部環境監管,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台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
五、製定和完善本礦有關環境管理製度,並督導各相關部門貫徹執行;
六、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了解全礦的環保現狀及有關單位環保設施的使用情況,提出環境治理意見,督促檢查環保規劃、環保資金、環境治理及“三同時”的實施情況;
七、加強政治學習,組織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考核,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
八、推動本礦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配合處理有關汙染造成的公害糾紛事項,維護礦良好的企業文明生產形象;
九、負責內、外部運行的協調與聯絡;積極爭取環保治理資金,加強我礦汙染物的治理。
十、負責本礦排汙申報工作;
十一、督查本礦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如遇到結構調整、技術革新、引進新項目或突發性異常排汙等事件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十二、負責完成集團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未知”危險因素辨識預控管理工作。
第四條環保科科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環保科科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環保科科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