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安全法律法規,保衛科隊長全麵協助副科長組織全科人員協助上級公安機關交給有關工作和完成企業黨政交給的任務。根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礦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保衛科隊長全麵協助副科長組織全科人員協助上級公安機關交給有關工作和完成企業黨政交給的任務
第三條保衛科隊長切實履行6項安全工作職責。
1、做好各負責崗點的治安管控工作。
2、定期開展治安防控工作會議,總結近期內的治安防控工作規律及特點,結合新老辦法,製定管控方案,並認真執行。
3、定期對保安隊組開展思想宣傳教育,牢固思想、提高責任意識,促進治安保衛工作的順利開展。
4、搞好崗點“三防”管控工作,不定時的組織保安隊員進行巡邏檢查,重點防範盜、搶、破壞工業器材等現象。
5、對全礦五管、要害部位嚴加管控力度,做到每日一檢查、每周一核對。
6、對外圍治安崗點安保人員進行監督工作,杜絕漏崗、脫崗,夯實治安保衛力量,確保轄區內治安穩定。
第四條保衛科隊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保衛科隊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保衛科隊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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