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皮帶隊電鉗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皮帶隊電鉗工負責皮帶隊設備維修工作。
第三條皮帶隊電鉗工切實履行好7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停電後用與電壓等級一致的驗電筆進行驗放電(瓦斯濃度在0.8%以下),而後方可進行工作;檢修完畢要進行全麵檢查,確定無誤後方可按規定送電。
二、所有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檢修,使用的電氣儀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標準要求,否則不準使用。
三、井下電鉗工禁止隨意調整開關的整定值,隨意甩掉或封住保護。
四、井下電鉗工檢修設備或處理設備故障時,必須與有關人員聯係好,並有專人負責看管運轉設備時可能傷及檢修人的設備的開關、按鈕,防止不知情的人員誤操作。
五、檢查處理本班存在的機械設備故障。
六、搞好設備日常維護,預防和減少設備故障。
七、搞好交接班,交清問題和隱患、備用件、工具等。
第四條皮帶隊電鉗工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皮帶隊電鉗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皮帶隊電鉗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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