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運輸區設備員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運輸區設備員負責本區設備、配件性能和有關管理製度,掌握設備、配件台賬出入井情況、熟悉設備性能、構造等情況。
第三條運輸區設備員切實履行好6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熟悉設備、配件性能和有關管理製度,掌握設備、配件台賬出入井情況、熟悉設備性能、構造等情況。
二、嚴禁遲到、早退,堅守工作崗位。
三、在工作當中,要及時做好設備的領用、交還,並清查井下在冊設備情況,做好配件領用的清點並建立台賬。
四、認真做好領用審批工作製度,對於移交、交回的設備,必須做好記錄並及時銷賬。
五、上崗期間,對井下、庫房的設備、配件要做到台賬清楚。
六、不得私自領用設備、配件或挪用及偷盜設備物資,做好設備的清查管理工作,由於本人原因,造成設備、配件丟失或缺損情況,應負一定責任。
第四條運輸區設備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運輸區設備員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運輸區設備員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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