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品管理方麵的一類違章指揮行為:
161001安排無證放炮員上崗的;
161003瓦斯超限安排放炮的;
161004警戒區域未斷電安排放炮的;
161005安排井下放糊炮的;
161006安排裸露爆破的;
161007指揮使用墊藥或蓋藥放炮的;
161010未裝填炮泥指使放炮的;
161011指使職工用煤粉、塊狀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161012指使用木材、紙屑等可燃物作炮眼封泥的;
161013放炮未要求執行“一炮三檢製”的;
161014指使職工自製放炮器啟動把手的;
161015安排使用自製放炮器啟動把手放炮的;
161016 安排站崗人員提前離開站崗位置或與站崗人員約定撤崗時間的;
161019未完成撤人、斷電、布崗工作就安排放炮的;
161020放炮後沒有檢查瓦斯就安排職工進入放炮地點的;
161021一次啟爆未響,未經重新檢查瓦斯就安排二次啟爆的;
161022處理拒爆、殘爆,安排用鎬刨或者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的;
161023處理拒爆、殘爆,安排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的;
161024處理拒爆、殘爆,安排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的;
161025處理拒爆、殘爆,安排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的;
161026處理拒爆、殘爆,安排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的; 161027拒爆未排除就安排在附近從事生產作業的;
161028在拒爆處理時,安排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的;
161029安排在工作麵邊打眼邊裝藥的;
161030安排在工作麵一邊裝配起爆藥卷一邊裝藥的;
161031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仍安排裝藥的;
161032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仍安排爆破的;
161033無專門措施安排進行特殊爆破作業的;
161034 放炮後不在當班處理完各種安全隱患且向下一班交接就安排下班;
161035安排用刮板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的;
161036安排用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的;
161037雷管、炸藥未按規定安排分開運輸的;
161038 在地麵運輸爆炸物品時,安排職工從事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相違背工作的;
161039井下爆破由非專職爆破工擔任,逾期未改正的;
161040未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指揮采掘工作麵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品管理方麵的二類違章指揮行為:
162001放炮員未持有效證件仍安排上崗的;
162002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工作沒有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就安排采掘爆破作業的的;
162003掘進工作麵一次裝藥沒有安排一次起爆的;
162004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沒有安排采取安全措施的;
162005采煤工作麵一組裝藥沒有安排一次起爆的;
162006裝藥後仍安排從事與裝藥、放炮無關的工作的;
162007沒有檢查瓦斯就安排裝藥的;
162008檢查瓦斯後因其它原因影響未啟爆,間隔時間超過 30 分鍾後未重新檢查瓦斯就指揮放炮的;
162009 第一次起爆未響,未等夠 15 分鍾就安排進工作麵檢查的;
162010放炮地點附近的設備、管路、纜線未按規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就指揮放炮的;
162011安排使用裸露或明接頭放炮母線放炮的;
162012安排不在規定地點放炮的;
162013安排一個采掘頭麵同時使用兩台放炮器放炮的;
162014不嚴格要求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
162015安排在回風流中放炮的;
162016放炮後等待時間不夠就安排進入作業地點的;
162017放炮後未檢查瓦斯就安排進入放炮地點的;
162018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安排運送爆炸物品的;
162019安排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同時運送其他物品的;
162020電雷管沒有安排爆破工親自運送的;
162021 井下領退炸藥沒有安排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的;
162022安排非執法檢查人員擅自進入炸藥庫的;
162023安排一人單獨運送雷管、炸藥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品管理方麵的三類違章指揮行為:
16300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安排放炮的;
163002裝藥前,沒有首先安排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者岩粉的;
163003使用非銅芯纜線作放炮母線,仍安排放炮的;
163004巷道掘進時,特殊情況下使用固定爆破母線,沒有采取安全措施,仍安排放炮的;
163005爆破母線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沒有整改,仍安排放炮的;
163006爆破母線與電纜掛在巷道同一側,爆破母線沒有掛在電纜的下方,距離保持0.3m以上仍安排放炮的;
163007安全隱患未處理就安排裝藥、放炮的;
163008 在爆破地點 20m 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仍安排裝藥、放炮的;
163009安排爆破工先離開爆破地點的;
163010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沒有安排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的。
163011放炮後尚未檢查安全就安排進入放炮地點的;
163012炸藥、雷管箱不防盜,仍然安排使用的;
163013爆炸物品箱沒有安排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的。
163014 爆破時沒有安排把儲存有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的;
163015值班隊幹不認真履行炸藥、雷管領用量驗收、清點、核實責任的;
163016每班剩餘雷管、炸藥不安排按規定及時退庫的;
163017安排使用過期或者變質的爆炸物品的;
163018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沒有安排交回爆炸物品庫的;
163019一次爆破不是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仍然安排裝藥或放炮的;
163020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沒有專門的警示標識,安排運輸的;
163021安排堵塞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進回風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