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頂板管理方麵的一類違章作業行為:
231001在空頂超過3個規定支護排、柱(間)距的麵積下從事與支護或處理隱患無關作業的;
231002先回後支(撤後排基本支柱支設前排基本支柱);
231003擅自進入采空區的;
231004 在有嚴重冒頂危險的區域內從事與支護或處理隱患無關作業的(處理該隱患的除外);
231005采煤工作麵在回柱放頂區10m範圍內從事其它作業的;
231006從裏往外或先底後頂或先幫後頂維修巷道的;
231007錨噴、錨網噴巷道,未按規定施工錨杆或掛網就噴漿的;
231008巷道支護隱蔽工程弄虛作假的,錨杆、錨索及錨固長度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或措施要求的;
231009作業01manbetx 中的巷道支護設計,未根據地質提供的地層綜合柱狀圖以滿足支護強度、設計錨杆、錨索長度的;
231010 綜采工作麵不及時拉移架,前梁未接頂或接頂不嚴密,連續5架或累計超過10架端麵距﹥340mm的;
231011采煤工作麵累計超過30根或連續超過10根支柱,排距或柱距超過設計及允許誤差值的;
231012 采煤工作麵絞接頂梁能夠絞接,累計超過 30 根或連續超過15根不絞接使用的;
231013 規定穿鞋的軟底工作麵,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計超過 30 根或連續超過15根的;
231014采煤工作麵基本支柱、貼幫點柱、密集支柱、堆柱、叢柱、戧棚、戧柱等特殊支護累計缺15根(組)或連續缺6根(組)及以上的;
231015采煤工作麵基本支柱迎山角大於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麵累計超過30根或連續超過15根的;
231016采掘工作麵連續出現5根或累計出現15根及以上斷梁折柱不及時更換、處理的;
231017 采煤工作麵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累計超過 20 根或連續超過7根的;
231018綜采工作麵支架連續5架或累計10架及以上出現咬架現象的;
231019掘進巷道累計超過10架(根)或連續超過6架(根)支架或錨杆、錨索間、排距超過設計及允許誤差值的;
231020掘進或維修支護時,錨杆、錨索角度不合格累計超過10 根或連續超過6根的;
231021掘進或維修支護時,外露長度超過100mm的錨杆或外露長度超過300mm的錨索累計超過10根或連續超過6根的;
231022 安裝的錨梁、托盤未緊貼巷幫岩麵,累計超過 10 根或連續超過6根的;
231023違反過斷層措施規定進行斷層帶支護作業的;
231024違反岔口支護措施規定進行岔口支護作業的;
231025 每月所進行錨杆和錨索拉力試驗未全麵覆蓋當月所掘的錨杆、錨索支護巷道或資料弄虛作假的;
231026采煤工作麵1人回柱,無人看安全的;
231027在空頂下作業的;
231028更換巷道支護,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未加固鄰近支護或未先替後換的;
231029更換巷道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未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也未采取臨時支護措施;
231030連續10根單體支柱未拴防倒繩的或拴的位置不當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頂板管理方麵的二類違章作業行為:
232001在空頂超過2個規定支護排、柱(間)距的麵積下作業的;
232002傘簷未處理或未采取措施,就在其附近作業的;
232003先回後支的(撤後排密集支柱支設前排基本支柱);
232004進入作業地點不敲幫問頂就開始從事其它工作的;
232005在有冒頂危險的區域內作業的(處理該隱患的除外);
232006錨噴、錨網噴巷道,錨杆或掛網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就噴漿的;
232007 綜采工作麵不及時拉移架,前梁未接頂或接頂不嚴密,連續3架或累計超過7架端麵距﹥340mm的;
232008采煤工作麵累計超過20根或連續超過7根支柱,排距或柱距超過設計及允許誤差值的;泵站輸出壓力及采麵初撐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32009 采煤工作麵絞接頂梁能夠絞接,累計超過 20 根或連續超過10根不絞接使用的;
232010采煤工作麵基本支柱、貼幫點柱、密集支柱、堆柱、叢柱、戧棚、戧柱等特殊支護累計缺10根(組)或連續缺5根(組)的;
232011 規定穿鞋的軟底工作麵,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計超過 20 根或連續超過10根以上的;
232012采煤工作麵基本支柱迎山角大於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麵累計超過20根或連續超過10根的;
232013采掘工作麵連續出現4根或累計出現10根及以上斷梁折柱不及時更換、處理的;
232014 采煤工作麵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的累計超過 15 根或連續超過5根的;
232015綜采工作麵支架連續4架或累計8架及以上出現咬架現象的;
232016掘進巷道累計超過7架(根)或連續超過4架(根)支架或錨杆、錨索間、排距超過設計及允許誤差值的;
232017掘進或維修支護時,錨杆、錨索角度不合格累計超過7 根或連續超過4根;
232018掘進或維修支護時,外露長度超過100mm的錨杆或外露長度超過300mm的錨索累計超過7根或連續超過4根的;
232019安裝的錨梁、托盤未緊貼巷幫岩麵,累計超過7根或連續超過4根的;
232020不嚴格按過斷層措施規定進行支護作業的;
232021不嚴格按岔口支護措施規定進行支護作業的;
232022利用巷道支護錨、梁、網、索作支撐,起吊設備、材料的;
232023采高大於2m、傾角大於15º的綜采工作麵支架未使用防倒防滑裝置的;
232023綜采工作麵支架未按規定安設壓力顯示儀表的;
232024一根錨杆或一根(一組)錨索未安裝緊固完畢,從事下一根錨杆或錨索的打眼作業的;
232025巷道掘進、擴刷、維修不按循環進度隨掘隨支、隨擴隨支、隨修隨支的;
232026在安裝不合格的前探梁(包括:吊環螺帽不滿扣,前探梁位置不符合要求,前探梁未背緊等)下作業的;
232027支護的錨杆拉拔力、錨索預緊力不符合設計;
232028連續7根錨杆未達到設計扭矩值的;
232029連續7根單體支柱未拴防倒繩的或拴的位置不當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頂板管理方麵的三類違章作業行為:
233001在空頂超過1個規定支護排、柱(間)距的麵積下作業的;或有臨時支護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233002 規定穿鞋的軟底工作麵,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計達到 10 根或連續達到5根的;
233003采煤工作麵累計超過10根或連續超過4根支柱,排距或柱距超過設計及允許誤差值的;
233004 采煤工作麵絞接頂梁能夠絞接,累計超過 10 根或連續超過5根不絞接使用的(低於此數量的,按質量標準化附加考核辦法規定處罰);
233005采煤工作麵基本支柱、貼幫點柱、密集支柱、堆柱、叢柱、戧棚、戧柱等特殊支護累計缺6根(組)或連續缺2-3根(組)的;
233006采煤工作麵基本支柱迎山角大於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麵累計超過10根或連續超過5根的;
233007 綜采工作麵不及時拉移架,前梁未接頂或接頂不嚴密,連續2架或累計超過5架端麵距﹥340mm的;
233008采煤工作麵各工序平行作業安全距離不符合01manbetx 、措施規定的;
233009采掘工作麵連續出現2根或累計出現5根及以上斷梁折柱不及時更換、處理的;
233010 采煤工作麵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的累計超過 10 根或連續超過3根的;
233011 采煤工作麵機風巷超前支護(及端頭支護)不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架設的;
233012采掘作業地點遇地質構造,未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仍繼續作業的;
233013掘進巷道累計超過4架(根)或連續超過2架(根)支架或錨杆、錨索間、排距超過設計及允許誤差值的;
233014掘進或維修支護時,錨杆、錨索角度不合格累計超過4 根或連續超過2根;
233015掘進或維修支護時,外露長度超過100mm的錨杆或外露長度超過300mm的錨索累計超過4根或連續超過2根的;
233016安裝的錨梁、托盤未緊貼巷幫岩麵,累計超過4根或連續超過2根的;
233017 采掘工作麵及巷道維修地點無正規找頂工具的或找頂工具不齊的;
233018使用不合格的找頂工具找頂的;
233019危岩、活矸未找淨,就在其下方作業的;
233020安全員未將本隊作業範圍內,大於 0.2×0.2×0.4m3的頂、幫懸矸危岩找下,且又未采取支護措施的;
233021巷道岔口、斷層構造帶支護質量低劣的;
233022巷道掛口時,不對周圍支護進行加固並采取保護措施就放炮的;
233023掘進磧頭固棚器或臨時前探梁安裝不合格的;
233024架棚巷道不按規定背接頂、幫或安設撐木的;
233025用浮煤、浮矸背幫、背頂的;
233026使用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杆、梁、網、托盤、藥卷等支護材料的;
233027巷道頂、幫危岩未找淨就施工錨杆眼的;
233028巷道頂、幫危岩未找淨就噴漿的;
23302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比例配製噴漿材料的;
233030將耙鬥機導向輪掛在支架或支護錨杆上的;
233031采用錨網(噴)支護沒有將網按規程措施規定下底的;
233032 掘進磧頭底板以上第一排錨杆沒有按規程措施規定施工,錨杆角度達不到要求的;
33033連續4根單體支柱未拴防倒繩的或拴的位置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