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其他管理方麵的一類違章作業行為:
271001無措施處理煤倉及溜煤眼堵塞物的;
271002高空(高度超過2m)作業時未使用保險帶(繩);
271003壓力容器件未定期檢測檢驗;
271004使用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件;
271005采購、發放和使用不合乎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271006礦山救護隊執行救援任務,未按規定使用氧氣呼吸器;
271007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指戰員少於6人;
271008故意破壞防突、探放水“兩把鎖”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其他管理方麵的二類違章作業行為:
272001壓力容器超壓、超溫運行的;
272002使用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壓力容器;
272003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或未取得相應操作資格證就上崗的;
272004 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依照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272005移動防突、探放水“兩把鎖”位置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其他管理方麵的三類違章作業行為:
273001未認真履行檢查職責,造成壓力容器故障漏檢的;
273002進入施工場地(地麵土建工程)不按規定著裝的;
273003 土建工程施工中不按規定掛安全網或安全網不起作用的;
273004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合格證書上崗的;
273005兼職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未經培訓(未取得合格證);
273006未使用好防突、探放水“兩把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