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通三防”方麵的一類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311001鑽孔驗收工程弄虛作假;
311002防突鑽孔施工弄虛作假;
311003防突測定參數弄虛作假;
311004瓦斯檢查員對瓦斯超限作業不製止的;
311005瓦檢員責任區瓦斯超限、積聚、風機循環風,發現不立即彙報的;
311006站崗人員擅自離開站崗位置的;
311007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警戒區域的;
311008任何人在井下發現初期火災,未采取直接滅火措施的;
311009 揭煤期間地麵總指揮或現場總指揮不到崗或中途脫崗的;
311010石門揭穿嚴重突出煤層過程中的防突預測,礦井通風防突部門負責人不到監督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通三防”方麵的二類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312001不按規定召開通風係統03manbetx 會的;
312002不按規定組織通風專業查崗的;
312003 瓦斯檢查員對瓦斯超限作業製止不力,又不彙報的; 312004瓦斯檢查員不按規定進行“班中三彙報”的;
312005 “一通三防”其它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312006揭煤放炮前,礦井通風部門未組織全麵檢查相關反向風門是否全部關閉的。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通三防”方麵的三類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313001瓦斯檢查員不在規定地點交接班的;
313002不按規定佩帶便攜儀入井的;
313003通風係統03manbetx 會會議紀要內容雷同的;
313004不參加總工程師列會的;
313005不按規定參加通風專業查崗的;
313006瓦斯檢查員在井下上崗期間,平躺休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