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提升運輸管理方麵的一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51001每年未對機車進行製動距離測試或製動距離測試不合格仍然運行的;
451002斜坡提升使用翻鬥礦車未采取措施的;
第七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提升運輸管理方麵的二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52001人員不走人行道在軌道中間行走的;
452002人員休息時坐在軌道上的;
452003人員上下車時其他車輛進入人車場;
452004雙軌運輸,車輛交彙時,提前未減速的;
452005機車、礦車帶病仍使用的;
第七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提升運輸管理方麵的三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53001平巷人車發車前沒有對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車門(防護鏈)和車閘等進行檢查的。
453002擅自拆除蓄電池機車車棚或壞了不及時修複或自行改造蓄電池機車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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