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品管理方麵的一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61001起爆器與爆炸物品一起裝運;
461002放炮距離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要求仍進行放炮的;
第八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品管理方麵的二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62001使用超期炸藥、雷管;
462002放炮硐室內有電氣設備(防爆照明燈除外)或放炮地點選在機電硐室內的;
462003未使用專用的器具儲存、裝運爆炸物品;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品管理方麵的三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63001放炮器未放置到專用存儲箱內;
463002塗改炸藥、雷管領、退、銷記錄;
463003炸藥、雷管領、退、銷記錄簽字不全;
463004使用充電不足的放炮器進行放炮。
463005爆破作業,對爆破區域內電氣設備未采取保護措施的;
463006炸藥箱與雷管箱之間的距離不足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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