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其它一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71001安全應急標示缺失或標示錯誤;
471002下井人員人為損壞自救器;
471003未按期完成隱患整改;
471004巷道高寬不夠強行拖拽支架、橋轉等設備。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其它二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72001下井人員攜帶的自救器壓力低於規定值;
472003需要製定整改方案的隱患整改前未編製方案、未製定措施。
472004巷道高寬尺寸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拖拽支架、橋轉等設備。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其它三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73001擅自、隨處丟棄自救器藥物(幹燥劑);
473002檢身工未穿工作服上崗;
473003檢身工脫崗;
473004檢身工未做到手上交接班;
473005隱患整改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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