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工傷職工的相應待遇,從而加強對工傷和非工傷職工的管理,做到對其勞動能力的初步鑒定,結合礦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成立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由經營礦長任主任,安全、工資、工會、辦公室、衛生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礦職工勞動能力的初步鑒定和管理工作。
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每月末召開一次會議,對本月發生工傷人員的工傷程度進行界定,同時依據魯勞社(2006)15文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給予確認;對治療終結的工傷(醫療期滿的非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的初步鑒定。
職工因工負傷,需由礦安監處負責提供發生工傷的時間、地點、受傷部位、02manbetx.com 經過等證明材料,同時對工傷程度的界定進行登記備案;礦衛生所負責工傷人員治療過程的跟蹤和調度;勞資科負責工傷職工的材料申報、治療票據的整理和上報、治療終結的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和期滿後的待遇執行和崗位安排等工作。
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的期限。
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去參保所在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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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統計報告製度(2021修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