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害,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礦範圍內施工、生產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安全生產管理負總責;分管礦長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負責;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和技術管理負責;安全礦長兼安監處長對全礦安全綜合監督與管理負責;各業務科室對分管業務保安負責;各單位(科室、區隊、廠)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各班組長對本班組安全生產負責;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模範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法規,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害,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杜絕違章指揮。
第四條 職工個人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措施,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安全業務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違章作業。
第五條 礦屬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01manbetx 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02manbetx.com ,減少職業危害。嚴格禁止任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以及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 。
第六條 實行安全獎懲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七條 要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提高裝備水平,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二、獎勵
第八條 礦黨委、行政要根據安全生產情況,適時召開安全表彰會議,表彰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單位推薦,礦工會、安監處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批準,給予記功和500~10000元的獎勵,並在全礦通報表彰:
1、發現02manbetx.com 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避免02manbetx.com 或明顯減輕02manbetx.com 危害程度的;
2、在防止或搶救事故中,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3、在搶救事故或搶險救災中貢獻突出的;
4、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十條 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有明顯效果的,依價值大小獎勵1000~2000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創造發明或進行技術改造,因而解決了重大安全關鍵問題的,經礦或集團公司鑒定後,根據貢獻大小實行重獎,可一次性嘉獎1000~5000元。
第十一條 揀到一塊炸藥,能落實到丟失單位的,獎勵100元,落實不到丟失單位的,獎勵50元;揀到一發雷管獎勵100元,無編號或編號不清的獎勵50元。
第十二條 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采煤、掘進、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監創優、地測防治水、調度、火工品、礦山救護等專業,季度實現動態達標的,對專業人員給予重獎;年度實現動態達標的,對專業負責人和專業人員分別給予重獎。礦井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實現集團公司下達目標的,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被評為省級先進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重獎。
第十三條 月度、季度、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模範執行職工“六項權利”的,由單位推薦,經工會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通過,對有功人員每次獎勵300~1000元。
三、處罰
第十五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嚴重違章論處,罰款200~2000元。
1、酒後下井者,地麵特殊工種酒後上崗者;
2、錨網、錨網噴支護的巷道施工時,連續出現3根錨杆不合格的責任者;
3、錨網噴支護的巷道施工時,未按規定打錨杆、掛網或打錨杆、掛網不合格通過噴漿掩蓋的責任者;
4、錨索施工達不到質量要求的責任者;錨索外露長度超規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時連續出現3架棚不合格的責任者;
6、采煤工作麵液壓支架或單體支柱連續三架或三棵初撐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任者;
7、采煤工作麵上、下出口高度、寬度達不到《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責任者;
8、采煤工作麵移架拖後《作業規程》規定5架以上時的責任者;
9、乘罐時,開車信號發出後、未打停罐信號或罐未停穩進出罐籠者;
10、斜巷行車時行人不進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掛車輛的責任者;
12、提升鋼絲繩超規定使用或不使用標準銷子的責任者;
13、斜巷提升時不帶電放車的責任者;
14、提升運輸安全設施未經礦有關部門驗收並發放運行許可證,而私自使用的責任者;
15、利用皮帶、溜子運送物料或設備(無審批的特殊措施)的責任者;
16、安全設施、安全裝置不正常使用的責任者;
17、井下隨意打開礦燈者;
18、地麵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者,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睡崗者;
19、無規程、措施施工(含補充措施不及時)的責任者;
20、帶電作業的責任者;
21、造成電器設備失爆的責任者;
22、各種電氣設備保護裝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未采取任何防塵措施而繼續截煤的責任者;
24、采、掘作業時,幹打眼的責任者;
25、私自進入采空區的責任者;
26、空頂作業的責任者;
27、耙裝機運行期間,耙鬥運行範圍內有人逗留或作業的責任者;
28、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掘進迎頭停風時間超過20分鍾的責任者;
29、破壞通防、通訊、安全檢測監控設施、設備的責任者;
30、放炮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責任者;
31、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責任者;
32、在提升運輸過程中跑車、放大滑導致人身傷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責任者;
34、斜巷提升時,蹬、爬車輛的責任者;
35、乘坐皮帶的責任者;
36、攜帶煙火下井的責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監處簽發的入井證者除外);
37、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牌板、報表等)的責任者;
38、瓦斯超限作業的責任者;
39、瓦斯超限時,未製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責任者;
40、私自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的責任者;
41、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的責任者;
42、丟失火藥和電雷管的責任者;
43、盜竊火工品的責任者;私自將火藥、雷管帶到井上者;
44、炸藥、雷管不按規定退庫私自存放的責任者;
45、無證放炮的責任者;
46、不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探放水原則,而冒險施工的責任者;
47、故意破壞安全設施、安全裝備的責任者;
48、錨杆、錨索私自截斷使用的責任者;
49、井下打架鬥毆的責任者;
50、盜竊電器設備、電纜、接地線的責任者;
51、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威脅、毆打及借故進行報複的;
52、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第十六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特別嚴重違章論處,罰款1000~4000元,並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同時嚴肅追究責任者所在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1、發生重大事故,不及時彙報、不積極搶救或臨陣脫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造成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第十七條 工區被礦或上級檢查集體罰款的,工區班子成員承擔罰款數額的30%,剩餘部分從工區當月工資總額中扣罰。
第十八條 工區不按規定要求組織召開安全生產研究會議,不按時組織安全活動的,每次罰責任人 1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無會議記錄或記錄不全不細,無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的,每次罰責任人 50元(查資料記錄),罰責任單位300元;不按規定進行每日一次的隱患排查,每少一次罰責任人 1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排查出的問題未認真組織整改的,每次罰責任人 100元。
第十九條 礦每周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無故不按時召開或不解決具體安全問題,每一次罰礦長200元(礦長不在時,罰代理者)。應參加者每遲到一次罰50元,每曠會一次罰100元。
第二十條 每月24日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一次全礦重大隱患排查會議,並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及時彙報集團公司。否則,每缺少一次,罰總工程師200元,對不按時參加會議者每次罰100元。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整改重大隱患(若因材料、設備等問題影響不能按期整改時,必須提前寫出延期處理的申請報告,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簽字後報安監處備案。)每拖一天罰單位第一責任者100元,罰單位500元。重大隱患整改落實後,必須及時反饋給安監處信息辦,否則按未按期完成論處。
第二十二條 礦召開的各種會議在會議期間,參加會議人員必須將手機關閉或打在振動上,否則,每發現有一人手機響,罰責任者50元;礦規定的各種會議無特殊原因必須按時參加,不按時參加人員,每遲到一次罰50元,每曠會一次罰100元。
第二十三條 礦調度室每天必須有礦級領導(含副總)、生產、機電管理人員、調度員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員值班期間不得離礦;調度員不得離開調度室(吃飯、方便除外,但必須有生產、機電值班的管理人員代聽電話);生產、機電管理人員值班期間離開調度室時,必須向值班調度員說明去向;值班人員必須掌握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交接班時必須有重點的監聽區隊的彙報;值班礦領導按時向局彙報礦井安全生產情況;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條 礦安監處每天必須有一名管理人員和一名信息員在信息辦值班。值班管理人員,必須親自聽盯班安監員的井下班彙報和主持盯班安監員的班前會,全麵掌握井下安全情況;值班信息員必須對安全信息及時篩選、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處理解決。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員。
第二十五條 工區幹部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製度,值班時必須親自主持召開班前會,詳細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據現場安全實際情況,提出針對性措施和要求,並明確責任人,且作好記錄;否則,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罰100元;
第二十六條 礦和各基層單位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無故脫崗一次罰款100元。不執行礦有關規定提前離崗、脫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罰責任者300~1000元。
第二十七條 采、掘、運、安裝區隊,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工區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帶班人員必須同職工一起上、下井,並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出現一次空班罰區長200元,帶班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條:礦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井下現場帶班,並親自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同職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要立即彙報礦安監處和調度室,礦調度室要立即彙報有關礦領導,通知有關科室、區隊,有關科室、區隊的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並盡可能保護好事故現場。否則,每次對責任者200~1000元。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後,由主要業務科室、安監處召集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03manbetx ,重傷以上事故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調查03manbetx ;重傷、二級非傷及以上事故由分管礦領導、主管業務科室組織調查03manbetx ;輕傷及三級非傷事故由主管業務科室、責任區隊組織調查03manbetx 。事故調查處理分析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後必須分析出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責任者、提出防範措施和對責任者處理意見,主管業務科室在規定時間內,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否則,扣罰有關責任者100~500元;所發生事故與當班安監人員及去現場檢查的機關工作人員失職有關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有關人員100~5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各類工程質量、設備安裝質量必須經檢查驗收,每缺一次,罰分管科室主要負責人100~1000元。
第三十二條 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在礦的礦領導(含副總)、安全生產業務科室的負責人、采、掘、機、運、通、準備區隊的主要負責人都必須按時參加(有事不能參加時必須經礦長批準並簽字報安監處存檔),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條 礦安監處下卡的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饋的,每拖一天罰單位200元/條。
第三十四條 對礦、安監處及各業務主管部門動態檢查查出上安全檢查表的隱患,不按時整改、反饋的,每拖一天罰單位負責人100元/條,情況反饋不屬實、存在的問題反複出現的將加倍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集團公司、魯西分局以及上級其他部門來礦檢查出的重要安全隱患,每條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到期不按時整改的,每拖一天罰單位500元。
第三十六條 《作業規程》、施工措施要在作業前5~10日對現場調查後編製,《作業規程》要與現場實際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編製送審的,每次罰單位技術主管100~500元。各有關科室接到作業規程後,2日內必須組織審批,否則罰分管責任人50~300元。
第三十七條 《作業規程》學習考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學習考試的人員上崗,按違章論處,每次罰責任者50元;貫徹作業規程要登記參加人員姓名、學習日期、考試成績等,否則,缺一人罰單位主管技術員50元。嚴格按規程“十個環節”(編製、審批、幹部學習、工人學習、考試、補課簽字、現場實施、複查規程、檢查補充、再貫徹)操作。否則每少一個環節罰責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采掘施工地點在開工前,必須配備符合現場實際的施工牌板(含支護斷麵圖、爆破三視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等)和班隱患排查登記台帳,否則每拖一天罰施工單位100元。
第三十九條 由於保管不善,隱患查處登記台帳每缺一頁罰責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責任人每缺一頁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十條 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每次罰 100元 ;違章指揮無證人員上崗,每次對責任者罰100元,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特殊工種資格證必須按期審核,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井下工作現場,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安監員必須掛上停止作業牌,並彙報安監處和調度室,任何人不得強行做與整改隱患無關的工作。否則,對負責該地點的單位罰款1000元。隱患消除後,由安監員親自將掛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準摘牌或無故挪動、損壞,否則,加罰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礦、工區和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300~1000元罰款。
1、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示和命令、決定等,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由於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設施和01manbetx 不健全,導致工人無章可循,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現場管理混亂的;
3、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安排無證人員或培訓考試不及格人員上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設備缺陷或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業人員因患有某種病症,應調離崗位而未作調離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認真執行“作業規程”,發現違章作業不製止、不教育的;
7、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不按時編製和不按季修改、補充,不認真傳達貫徹執行的。
第四十三條 巷道貫通時,測量部門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書,每拖一天對責任者罰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在礦井開采過程中,地質部門必須按規定及時搞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否則每違犯一次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不具備開工條件而掛牌開工的,罰責任者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