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井絞車房職業衛生管理製度(2021修編)
一、絞車司機上崗前,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身體健康無禁忌症狀方可上崗。
二、作業場所噪聲不得超過85dB(A)。大於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於或等於90dB(A)時,應當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有效措施。
三、絞車司機工作範圍內的噪聲,必須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四、絞車控製室必須與絞車有良好的隔音措施。
五、操作人員應每一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有與噪聲相關的健康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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