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振動篩司機及選矸人員,上崗前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身體健康無禁忌症狀方可上崗。
二、作業場所噪聲不得超過85dB(A)。大於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於或等於90dB(A)時,應當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有效措施。
三、振動篩工作範圍內的噪聲,必須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四、振動篩應有效的停車防共振措施。
五、司機操作或維護人員現場維修時,必須配戴耳塞等防噪護具。振動篩司機應執行巡回檢查製度,其看護操作時間不得連續超過2小時,選矸人員勞動時間不得連續超過8小時。
六、操作人員應每一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有與噪聲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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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燈房職業衛生管理製度(2021修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