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設備的改造更新計劃由機電科根據礦發展規劃提出方案, 由機電礦長審批, 對主要設備的改造更新, 應由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論證, 報礦主管領導批準後執行。
二、設備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 改造費用可列入大修費或其他費用。
三、設備更新的原則是: 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舊設備,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 可以報廢更新。
1、 設備老化, 技術狀態落後, 耗能高, 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
2、通過修理, 雖然能恢複精度和性能, 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值80%的設備。
3、嚴重汙染環境, 危害人身健康, 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4、遭受意外災害, 損壞嚴重, 無法修複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6、設備報廢可結合設備清查, 作為機電科日常工作進行, 每年進行一次, 由機電礦長、機電科、財務科、材料小組組成鑒定小組, 提出報廢意見, 按規定批準後執行。
7、凡是已提完折舊的老舊設備由礦長審批,報集團備案。
8、凡未提完折舊的老舊設備. 需提前報廢時,由礦呈報. 經上級審批, 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9、待報廢設備在未批準前, 應妥善保管好, 已批準報廢的設備應將其中可利用部分, 折價入帳, 入庫保管。
10 、已批準報廢的設備, 應辦理報廢的財務手續, 報廢設備的殘值收益, 必須用於設備改造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