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采區移動變電點的管理,達到標準硐室要求,保障安全正常供電,製訂本管理規定。
一、變電所必須加鐵柵欄門,高度不低於1.5米,並加裝鎖。
二、設備跳閘停電後,要及時彙報,由專職電工查明原因後,方可送電,其它人不得擅自操作。
三、電氣設備的接地應良好,應設置局部接地極,局部接地極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製成,管上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眼,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鋼管上應鑽1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m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於0.75m。
四、移動變電站主接地與輔助接地之間距離大於5m,過載、短路、漏電等保護必須正常投入使用。
五、輔助接地母線,電氣設備外殼同接地母線(包括輔助接地母線)的連接,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使用截麵積不小於25mm2的銅線連接,連接頭處應使用銅接線鼻子壓接。
六、機房硐室及各配電點設備必須擺放整齊成一條線,標示牌、包機牌、供電係統圖、製度牌板、記錄要齊全,並填寫認真、真實。
七、臨時變電所內消防器材、防護用具及常用維護維護工具齊全、有效。
八、防爆設備不得有失爆現象。
九、電纜鉤要懸掛整齊,按照一米一個吊掛,電纜鉤懸掛成一條線,信號、低壓電纜在上,高壓電纜在下,電纜弛度要適當,嚴禁盤圈落地。
十、變電所內設備要清潔衛生,設備上嚴禁有積塵,室內不得有浮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