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機修廠小型電器組負責全礦小型電器的編號、修複、發放和管理工作,並按使用單位、設備類別登記入帳,實行牌板管理。
二、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必須指派1名兼職管理員隨時掌握本單位的小型電器使用情況,繪製接線布置圖標,並於每月15日前將小型電器使用情況報機電科、小型電器組及材料小組,不按時報者,罰款100元/次。
三、小型電器發放執行交舊換新製度,特殊情況下可先領新後交舊,但交舊時間不得超過24h,否則罰款100元;增設小型電器應提前3天申報計劃,經材料小組核實後,按需量發放,計劃外使用不予發放。
四、小型電器改變使用單位,必須由材料小組組織雙方在現場進行交接,到專業組辦理正式手續,否則,仍按原單位使用對待。
五、閑置和長期停用的小型電器,一經查出,限3天內交回,否則每件扣罰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各100元。
六、嚴禁在井下存放和亂拆小型電器,發現一件(或一個零件)按丟失論處。丟失一整件按原值的100%扣罰責任單位;丟失一個零件,每件罰責任單位100元。
七、使用小型電器不當(過電壓、超負荷或無號),每件罰款100元;導致失爆者,按電氣設備防爆管理製度處理。
八、未指定兼職管理員的單位,每月罰工區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各100元。
九、管理員對本單位小型電器的型號、規格、數量、安設地點等情況不明,每發現一處罰款50元。
十、私自編號或把有編號的小型電器頂替倒換,每一件罰款50元。
十一、專管組和使用單位的帳、牌、物應相符,每發現一處差錯罰組長和分管人員50元,依次類推。
十二、為了提高小型電器的使用率、修複率,礦對小型電器的使用實行獎勵政策。小型電器組,每修複一台可按原值的1%提成,由材料小組考核辦理。
十三、小型電器由使用單位自行維護管理,由小型電器組定期檢查、考核;小型電器組由機修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