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上、下井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管理製度。凡乘罐不排隊、搶上搶下、反向進出罐籠者,各罰款100元;把鉤工不製止或製止不力,罰把鉤工50元;對有意擁撞、起哄或無理取鬧者罰款200元;對不服從管理或打罵管理人員者,除包賠一切經濟損失外,還將處以300元以上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檢身製度,凡不按規定係戴安全帽、佩戴礦燈以及自救器者,處以50元罰款;穿化纖衣服及其它非勞保服裝下井者,處以50元罰款;新入礦職工必須經礦培訓中心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否則不得入井並對責任者罰款50元;取得安全資格證入井時,必須隨身攜帶此證,否則按無證論處; 如在井下發現上述問題,除對責任者罰款外,對井口檢身人員每人次處以50元罰款。
第三條 乘罐時,任何人不得攜帶除工具袋以外的物料,否則如有一人帶物入罐而把鉤工未查出,罰把鉤工30元,罰帶物者50元。
第四條 井筒上下人員時,把鉤工要有專人看管安全門(欄)、清點人數,每罐乘員不準超過規定(大罐38人、小罐23人)。否則,每超一人罰把鉤工50元。
第五條 副井的上下井口安全設施必須齊全、靈活、可靠,否則每一項不符合要求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六條 上、下井口把鉤工一次不掀、放罐簾,處以50元罰款;罐簾應保持完好,否則不準提升人員,並對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七條 井口20m範圍內和候罐室內嚴禁煙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200元罰款;如發現煙蒂、火柴杆等,對檢身工和把鉤工各處以50元罰款。
第八條 罐籠及井口附近不得有矸石、雜物、不得存放自行車、摩托車等車輛,否則對責任者和把鉤工各處以50元罰款。
第九條 提升人員時,上、下井口進車及出車方向阻車器前嚴禁停放礦車和操作阻車器,否則對信號工、把鉤工各處以50元罰款。
第十條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物料混合提升,否則對把鉤工、信號工各處以50~1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提升物料時,罐籠內擋車裝置必須正常使用,否則對把鉤工罰款50元;罐籠內擋車裝置損壞修複不及時而繼續提升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工區負責人連帶同罰。
第十二條 在提升大型物料及設備時,必須製訂特殊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貫徹執行;運輸大型物料必須用鋼絲繩套或其它方法連接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責任者100元,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三條 攜帶小型工具下井,必須將工具放入工具包,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發生物件墜井,對責任人罰款100~300元;物件墜井後應立即彙報礦調度室,如隱瞞不報,對責任者處以200~4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在運輸大巷人員行走必須走人行道;攜帶器具或搬運超長物料時,要平拿、平抬,嚴禁用肩扛。違者處以100~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嚴禁在掛有“禁止行人”警示牌的區間行走,違者處以50~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在彎道、交叉點、道岔、風門、小斷麵、車場等處,行人嚴禁與機車搶行,違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運輸大巷隨意搬動鐵路道岔,破壞照明燈、標誌牌、信號設施、架空線等;嚴禁在線路上設置障礙;嚴禁隨便從大巷照明、信號線路上搭接電源。否則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十八條 在運輸大巷內進行軌道檢修、鋪設,整修架空線,清挖水溝,返修巷道或進行其它臨時工程施工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否則, 按無措施施工論處。
第十九條 架線電機車巷道內嚴禁隨便存放長金屬物料(長超過1.5m),否則,每有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十條 在大巷依靠人力推車或轉運設備物料時,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有關單位批準,方可通行。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500元罰款;運輸大巷內礦、機車掉道,嚴禁使用長導電材料(長超過1.5m)複軌,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條 電機車(電瓶車)運行中嚴禁扒、蹬機車(電瓶車)及礦車,違者處以200元以上罰款;機車(電瓶車)在運行中,司機嚴禁將頭、身體伸出駕駛室,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或機車(電瓶車)在運行中,嚴禁任意摘掛礦車,否則每摘掛一輛礦車,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人力推車時,每人隻準推一輛礦車;過彎道、岔口前方有人時,要及時發出警告;同方向推車時,前後間距必須符合《01manbetx 》規定。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違者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車輛,必須采取措施將車輛穩住,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礦車聯接必須牢固可靠,不準用其它物品代替聯接銷、環,否則每處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巷道內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時(但不能存放在行人側),必須碼放整齊,突出部分與機車間距不得小於0.45m,否則每處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電機車(電瓶車)閘、燈、鈴、連接器及3噸以上機車的撒沙裝置必須完好,否則每處對責任者處以50 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電機車(電瓶車)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或噪聲較大等地段以及車場對視線有障礙、交接班人員多時,必須提前減速並發出警號,否則對司機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電機車(電瓶車)與其它車輛在同一方向同一軌道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小於100m的距離,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三十條 電機車(電瓶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操作把手,否則罰款50元。非電機車(電瓶車)司機私自加工操作把手、違章開車罰款300~500元;電機車(電瓶車)運輸不準前頂後拉,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三十一條 電機車(電瓶車)開車前司機必須發出開車信號, 除司機外其他人員嚴禁乘坐機車(電瓶車),否則每項對責任者和司機各罰款50元;電機車(電瓶車)門或簾子不掛者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 按規定不準使用機車(電瓶車)頂著聯車,但遇條件限製或特殊情況時,電機車(電瓶車)前進後退,司機必須聽從聯車工一人指揮,盡量放慢速度,待車停穩後,聯車工發出清晰的信號後方可摘、掛車,否則罰責任者50元。
第三十三條 提升上下山必須使用能閉鎖的防脫落銷子,違者每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四條 除在車場調配車以及由礦批準特殊地段之外,電機車不允許在大巷內頂車運行,違者罰司機50~100元;不掛鏈環頂車時,罰司機和聯車工每人200元。
第三十五條 電機車(電瓶車)牽引車數不準超過規定,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三不拉”製度(矸石與煤、設備、舊料混裝不拉,礦車裝的超高、超寬、散料及設備捆不牢不拉,各連接點連接不牢固可靠不拉),否則處以責任者5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主要運輸線路上的常用道岔必須常閉,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所有軌道中不得使用撐杆,各種行車信號必須保持靈敏可靠,軌道、道岔必須符合《01manbetx 》規定,否則每項處以5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機車(電瓶車)在運行中出現故障時,非維修人員嚴禁私自拆卸機車零件,否則處以50元罰款。
第四十條 嚴禁用電瓶車往罐籠內頂礦車,處理重車掉道時不得用機車強拉,否則處以司機50元罰款;機車(電瓶車)往重車場頂車時,跟車工必須在列車前方指揮機車(電瓶車),否則罰跟車工50元,造成掉道時罰責任者100元;
第四十一條 手動翻矸籠周圍蓋板必須封嚴、封牢,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2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上、下山運輸必須按規定設置超速、防跑車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絞車運輸嚴禁超負荷運行;上下山吊車作業時(包括掘進、斜巷),司機不得離崗;吊車下方必須有可靠的防跑車阻車設施。否則每一項罰責任者50元。
第四十四條 斜巷提升絞車司機離開絞車前必須使絞車無載,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四十五條 斜巷絞車的基礎及安裝要經過主管部門驗收,填寫驗收單存查,使用中的絞車每有一項不符合規定,罰責任者50~100元。在絞車及擋車設施安裝未經驗收前不得接線通電,否則罰區隊長300元。
第四十六條 同一斜巷的同一條軌道,嚴禁2台及以上絞車提升,否則每處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四十七條 軌道必須嚴格按質量標準進行鋪設,否則,有一處不符合規定罰單位負責人20元,罰單位50元。
第四十八條 絞車刹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零部件齊全,安全間隙符合《01manbetx 》規定,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絞車繩的回頭輪、導向輪型號及固定必須符合《作業01manbetx 》要求,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兼作行人的絞車提升斜巷,必須按規定設置聲光信號,每少一組信號或信號失靈,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斜巷提升必須使用保險繩,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斜巷提升所用的連接裝置,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嚴禁用不合格的三環、鉤頭、銷子或其它物件連接礦車,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02manbetx.com 的按責任02manbetx.com 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斜巷提升必須實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並在規定的地點設置醒目的標誌牌板,否則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負責人各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斜巷中安設在巷道中心和巷道的絞車,必須在車前方出繩處設防止鋼絲繩跑偏、爬繩和繩磨軌道、磨擋車器用的導向滑輪組,否則罰使用單位負責人50~100元。
第五十五條 斜巷絞車運輸軌道的道岔要完好牢固,並設齊托繩輪,達到鋼絲繩走輪子轉,鋼絲繩不磨道木軌枕,有一處不合格罰主管單位負責人和維修工各50元。
第五十六條 斜巷絞車鋼絲繩磨損超標、斷絲超限、彎折、擠壓變形嚴重時,必須及時更換。鋼絲繩采取插接時,必須符合01manbetx 規定,否則每處罰使用單位負責人、維修責任人各50~100元。
第五十七條 各種絞車鋼絲繩鉤頭、保險繩鉤頭插接長度不低於3個撚距,40Kw以下絞車保險繩直徑必須和主繩直徑相等,否則每處罰責任人50元,並停止使用該台絞車,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十八條 主要上下山巷道內和上下變坡點處及絞車房內,必須有足夠的照明,並保證常明,否則罰款50元;聯絡巷上下變坡點及絞車房內必須設照明燈,絞車使用時要保證良好照明,否則罰款50元。
第五十九條 斜巷提升物料時,物料車不得裝載超高、超寬、偏重,且必須封車牢固。裝載不合格,把鉤工有權拒絕運送,否則罰封車人和把鉤工各50元。
第六十條 嚴禁用礦車運送鋼軌、鋼管等超長物料。運送特殊設備,要製訂專門措施,否則罰信號工、把鉤工50~100元。
第六十一條 斜巷每次提放車前,都要仔細檢查提升鋼絲繩、鉤頭(滑頭)以及礦車連接裝置和擋車裝置是否完好,連車是否牢靠,事先不檢查或檢查出的問題未及時排除的均不準開車,否則罰信號工、把鉤工各50~100元。
第六十二條 信號、把鉤工必須正確用好斜巷擋車安全設施,除礦車通過擋車器時之外,擋車裝置必須保持關閉狀態,擋車裝置若有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應停止提升,通知處理,否則罰把鉤工50~100元。
第六十三條 坡度起伏的巷道采用對拉小絞車運輸時,必須製訂專門措施,提升時除必須執行一般斜巷提升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禁止一台絞車進行正反向提升,拉車前禁止用回柱絞車做對拉提升運輸,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六十四條 上、下井口的安全門和信號閉鎖必須可靠,罐籠不到位安全門打不開,罐籠到位安全門關好後才能發出正常信號。隨意改變閉鎖,使安全門、閉鎖使用達不到上述要求,每發生一次罰有關責任者100~500元,並立即停止提升,進行處理。對違章指揮不處理繼續提升者罰款500元。
第六十五條 斜巷內進行維護、返修巷道,巷道清理及其它作業時,必須在調度室的安排下協調進行,做到“行車不行人”、“作業不行車”,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200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斜巷提升發生礦車掉道02manbetx.com 時,嚴禁用絞車強拉,否則每次責任人罰100元。
第六十七條 車輛掉道時,必須有防止車輛歪倒傷人或砸壞電纜、管路的安全措施,違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機車運輸軌道與其它道路交叉處、道岔、坡度變化等地點,必須設置醒目的標誌牌,否則每缺一處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第七十條 刮板輸送機鋪設要平、穩、直,物件齊全,機頭、機尾固定可靠,否則每處每項罰款50元。
第七十一條 膠帶輸送機鋪設要平、穩、直,不跑偏,托輥、縱梁及銷子齊全有效,不可用其它物件代替,溜頭、皮帶機頭應有專人及時清理,否則每處每項罰款50元。
第七十二條 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還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防撕裂保護裝置以及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否則,每缺一項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200~5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七十三條 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製動裝置。否則每缺一項,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200~500元。
第七十四條 井下所有設備,各零部件、連接件必須齊全緊固,各運轉部位必須定期按標準加油。否則,每項對責任人罰款50元。
二、機電獎罰製度
第七十五條 機電設備年度計劃,必須由分管機電的領導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參加討論製定。設備、電纜、小型電器、鋼絲繩等的購置由供應科根據計劃負責落實。如果因不及時落實或因質量問題而影響正常生產,視情節輕重一次處以200元及以上罰款。
第七十六條 設備、電纜、小型電器、鋼絲繩等的出庫,手續必須齊全,供應科要嚴格把關,否則不許出庫。如果出現一次,處以50~100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 新設備、電纜、小型電器出庫後,領用單位必須及時登記,做好編號,建帳立卡,注明使用地點、目的、安裝及拆除時間以及維護人員等。否則,每台(件)對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無MA標誌設備或未經機電科進行防爆檢查、驗收的設備一律不準投入使用。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每台300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 設備的安裝、調試,必須按質量標準嚴格執行。安裝、調試完工後,由分管職能科室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驗收,若驗收不及時影響使用對分管職能科室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八十條 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掛牌管理;設備必須上架,同一處兩台以上的小型設備集中上架。否則,對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鋼絲繩必須按規定裝設防磨損裝置,同時必須按規定檢查維護。如果確定鋼絲繩不能繼續使用時,要及時更換。否則,每項處50~100元罰款。
第八十二條 井下各單位所使用的備用設備、小型電器等備品、備件必須掛牌存放在現場幹燥處,且擺放整齊。對於井下閑置的設備、電纜、小型電器等應及時升井,且存放在指定地點。否則,每台(件)處以50元罰款。
第八十三條 設備、小型電器外借,必須經礦主管領導簽字。否則,對責任者處以每台(件)100~1000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 使用壓力容器必須經安全部門鑒定批準。否則,對責任者處以每台(件)1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壓風機安全保護要齊全可靠,嚴禁甩掉不用。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 各種風、水管路要敷設合理、吊掛整齊,扇風機及輔助設施完好,各種保護靈敏可靠。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處以責任人50元罰款。
第八十七條 井筒提升絞車運轉時,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在升降人員時,必須由正司機(或為主的)操作。否則罰責任者100~200元;學徒工不許提人或大型物料,違者處以50元罰款;不使用絞車保護裝置一次處以100元罰款;提升裝置發生故障時,司機必須立即向主管部門彙報,否則處以責任者50元罰款。
第八十八條 井口信號裝置與絞車控製回路必須閉鎖。其它各種保護必須符合規程和質量標準要求,過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否則,每次處以責任者50~100元罰款。
第八十九條 井上、下機電崗位職工必須認真負責,定期巡回檢查並做好記錄。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處理整改。否則,每次罰款50元。
第九十條 各種機電設備司機或崗位值班員違章操作,每次罰責任者50元;要害機房或機電硐室,如果因空崗造成02manbetx.com 的,按《軍城煤礦責任事故追究處罰辦法》執行。
第九十一條 一切在用機電設備外露的轉動部分,安裝時必須裝設護罩或欄杆,否則不準投入使用。若使用中損壞且不修複,罰使用者50元。
第九十二條 操作變、配電設備,值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絕緣防護用品,持標準的操作票按《規程》操作,否則罰款50元。無操作票作業罰值班員100元,並停止作業。
第九十三條 無證操作耙裝機、綜掘機、大小絞車、溜子、皮帶轉載機、電機車等機電設備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九十四條 嚴格執行煤礦井下檢漏繼電器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細則,對不執行規定的,每發現一次罰區隊主要領導100元,罰當事人50元;
第九十五條 嚴格執行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凡不執行細則規定及管理製度的,每發現一處罰區隊分管領導50元,罰當事人100元。
第九十六條 對已有的綜合保護、風電閉鎖和瓦斯報警斷電信號儀等安全設備和設施要掛牌管理,達到靈敏可靠。不堅持使用者,每次罰款50~100元;不按規定及時安設綜合保護和風電閉鎖的,罰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九十七條 井下所用電器設備、小型電器(包括照明燈、按鈕、接線盒、信號線、操作線)動力電纜等,發現缺彈簧墊或絲未上緊等,每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九十八條 井下電纜接頭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開關、接線盒、電機等缺擋板或螺栓等失爆現象時,每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同時罰單位3000元。多餘的電纜以“O”字型盤放在電纜架上,並在層間用木棍隔開,否則罰款50元。
第九十九條 安設三台以上的固定電氣設備都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線,否則每處罰責任者50~100元。經通知仍不裝設的,給予200~300元罰款。
第一百條 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將開關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違者罰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主接地係統和局部接地係統有一處不合格,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刮板、皮帶運輸機液力偶合器易熔塞,不準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無故損壞電纜導致失爆而造成事故者,除按《軍城煤礦事故責任追究處罰製度》處理外,給予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偷盜激光燈、照明燈、電話零部件的,按情節輕重給予罰款500~1000元,同時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200~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綜掘機電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必須堅持正常使用,保證靈敏可靠,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隨意甩掉,確有必要改進的要經有關領導、部門批準,方可實施,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0~1000元,同時罰單位負責人5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檢修電氣設備和挪移電氣設備時,嚴禁帶電作業;非經培訓合格的電工,不準操作電氣設備,違者一次罰款200~3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井上、下安裝完成未投入使用或停用的皮帶、刮板運輸機等運轉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否則必須切斷上一級電源並閉鎖,違者罰安裝或分管單位負責人100~3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綜采麵挪移移動變電站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變電站在爬坡、下坡狀態下拉移或停放時,必須采取可靠措施,違者罰款100~5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起吊工作必須加固起吊設施,嚴禁掛在錨索、錨杆或金屬網等巷道支護上起吊。特殊情況下,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另打錨杆或錨索做為固定吊點,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並令其停止作業。
第一百一十條 機電科、財務科應根據生產需要製定年度大修計劃,如不按期編製,處以200元罰款,機電科要按照月度計劃負責具體落實並按時彙報,有一項不落實處以20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機電科對全礦各單位、部門的機電設備、電纜、小型電器、電氣保護及鋼絲繩的管理使用必須執行每月一次定期考核檢查製度。否則,每少一次對部門及專業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機電硐室內必須整潔衛生,設備擺放有序,硐室內無積塵,設備上無油垢,無跑、冒、滴、漏現象。否則,每處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井下設備標誌牌必須統一規格、統一編號,字跡清晰,責任到人。否則,每台(件)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礦燈房值班人員在井下工人交接班兩小時後,必須把沒交燈人員的姓名、單位、班次等報告礦調度室及信息辦公室。否則,罰燈房值班人員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擅自偷用、借用、調換礦燈者罰款50元;上井不按時交燈者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燈在井下照明時間達不到十小時以及超過紅燈率(1%)的,每發現一盞並經鑒定屬實,罰礦燈房責任者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鍋爐司機與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及時察看水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及時排汙,發現問題立即彙報處理。否則每項做不到罰責任者50元。
三、地麵施工
第一百一十八條 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所有施工人員學習簽字後方可參加施工;施工現場至少設安全員一名,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否則罰施工單位負責人100~3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所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違犯者罰當事人50元,罰所在施工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條 不得酒後上崗,不得在腳手架上打鬧,違反者罰當事人50元,罰施工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施工建築距地麵3m以上時,周圍要有防護欄杆、擋板、安全網,施工人員佩帶安全帶,經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設防護頂棚,達不到要求的禁止施工並罰施工單位負責人100~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危險地段施工,要有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且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不具備者罰施工單位負責人3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六級以上大風必須停止作業,否則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施工中起吊材料時,下方不得有人通過或停留,並嚴禁乘座吊籃上下人員,否則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電氣設備與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動機必須按規定接零接地,室外配電箱加鎖並有防雨措施,專人管理,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所用開關整定值應與所帶負荷相適應,嚴禁整定值超出額定值,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場內乙炔瓶、氧氣瓶要有專人管理,有防曬設施,不得隨意搬動、碰撞、曝曬,安全距離不得少於15m,違者罰責任人50元;勸說不聽者,加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 職工公寓、食堂、辦公場所應按照消防要求設置滅火器材,並保證通道暢通無阻。木場、倉庫、維修房要設置滅火器材如沙箱、滅火器、水管,且有“嚴禁煙火”的明顯標誌,並與其它建築物保持一定安全距離,不按要求設置的,每項扣罰所在單位負責人100~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條 場區內,翻鬥車、吊車、鏟車等司機須持駕駛證、上崗證,嚴禁酒後開車,違者罰責任人100~2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塔吊、龍門等起吊設備,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大霧、雷雨天氣、夜間照明不足或不能聽清信號時,應停止作業。否則罰施工單位負責人500~1000元。小絞車、砂輪機及小型機械要有防護罩,搭防雨棚,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違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木場、倉庫、油脂庫等應建立防火製度,必須設置滅火器材,所有的工作人員要熟練使用,否則罰單位分管負責人100~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木場、倉庫等場所值班人員脫崗一次罰款50~100元;因失職造成事故者,按《軍城煤礦事故責任追究處罰製度》從重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更衣室內嚴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自救器、礦燈、瓦斯便攜儀等,否則罰款50~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每季由消防管理領導小組組織保衛科等有關部門對井上下消防滅火係統檢查一次,無故缺一次,罰分管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防雷電工作由機電科統一進行檢查、布置、測試,有關單位安裝、維修等,應裝設避雷裝置而未安裝者,罰單位負責人100~500元,造成雷擊事故時除加重罰款500~1000元外,嚴重者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由機電科負責每年按局或礦要求及時製訂冬、夏季三防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如因供應部門未能按三防計劃備齊和保管三防搶險物資,罰責任者500~1000元;如因此在汛期和冰凍期給礦井造成損失時,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0~2000元,並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防排水工程未按要求完成,罰責任者100~500元,如已對礦井造成災害損失的要追究行政責任,對排水溝、泄水溝或其它防水工程設備進行堵塞和破壞的,罰分管單位和責任者500~10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外委工程如驗收不嚴造成質量問題危及安全使用時,對驗收人員罰500~1000元,後果嚴重者,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承包工程,發包單位必須提供有關安全情況(如電纜敷設情況、地質情況等),承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規定。否則從重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 破舊房屋因檢查維修不及時或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造成事故的,扣罰責任人1000~2000元,損失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如因上級或有關部門不予解決造成事故者,罰有關責任人員1000~2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條 供應的支護材料、備件及其他材料不及時、質量不合格者,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0元,並責令其退換、向廠家或供應商索賠。因此造成事故時,對責任者罰款1000~2000元,並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 汽車司機私自出車發生事故時,按交通管理辦法處理,責任自負。各種車輛在執行任務中(包括值班車)司機脫崗、出私車或刁難用車單位,罰司機100~3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井下電話通訊線路維修不好造成不通話時,一次罰維修工5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礦醫務所發生一般醫療事故和誤診,給病人帶來較大肉體痛苦的,罰責任者100~200元,因此造成終身殘疾及以上嚴重後果者,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井下不脫產的管理人員和班組長,沒有按要求掌握急救知識的,扣罰責任者50元。礦醫務所必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人工自救培訓考試,並將考試結果報礦,否則罰款100~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在查處“三違”時,當查處人無法直接找出責任人時,應由有關單位領導提供情況,各單位領導有責任積極查找“三違”責任者並提供給查處人,否則罰有關單位領導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主、副井絞車房、變電所、主扇風機房、壓風機房等要害場所嚴禁閑人出入,違者罰款50元,值班人員不進行製止者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各崗位職工必須禮貌待人,語言文明,衣著整齊,嚴禁隨地大小便,嚴禁亂寫亂畫。否則,違反每項罰款50~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上崗工作不按規定和需要佩帶勞動保護用品(鞋、帽、眼鏡、手套、口罩、服裝、口罩等),每次罰款50元。
第一百五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熟悉自救器工作原理並會正確使用,否則罰款50元。故意損壞和私自拆卸或丟失的,按價賠償並罰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人員入井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並明確專人負責清點工作;機電工區副井口兩側把鉤工兼職井口出入井人員的清點工作,每兩小時對井下人數清點一遍;否則,每違犯以上規定一條次對責任者罰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安全技措工程計劃要及時製定和落實,否則每次罰責任者100元;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質、按量完成,扣罰分管項目負責人100~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機電硐室、火藥庫等重要崗位,各種記錄必須齊全並填寫規範,否則,每項罰款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上級批準的意見,扣罰分管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技術主管及礦分管科室負責人每人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