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十條規定,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為加強自救器管理,保證入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自救器,當礦井發生災變時,發揮自救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一、入井人員,必須佩戴自救器。
二、入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熟練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入井。
三、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或私自打開,否則,除按違章處理外,按原價賠償。
四、凡是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地麵倉庫存放超過5年或井下攜帶超過3年的,應予以報廢。凡是攜帶過期或破壞的自救器入井的,按違章處理。
五、凡是因不慎丟失自救器的,一律按原價賠償。
六、每次攜帶後,應將自救器外表擦幹淨。
七、自救器由礦通防部門統一編號管理,建立台帳,實行專人專用。自救器由通防部門按編號發放給各單位入井人員,並由個人保存。
八、自救器要避免摔落、碰撞,不許當坐墊,否則,按違章處理。
九、通防部門要定期檢查自救器,每季度進行1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並做好記錄。凡是增重超過10克或氣密性超過規定的,必須予以報廢。
十、自救器外套保護罩為易損件,如有損壞,應及時彙報通防部門給予更換。
十一、自救器到貨後,必須經抽樣檢查,合格率達到100%,具有安全標誌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