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材料儲存在井下爆炸材料庫內,不準隨意存放。由專職庫管理員管理。爆炸材料庫、儲存室,必須具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能儲存。
二、庫房內儲存的爆炸材料數量不得超過安全設計定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材料必須分庫儲存,並掛有明顯標誌牌。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三、爆炸材料要擺放整齊,便於清點,庫房內要保持清潔、幹燥和通風良好,不準有老鼠等動物並有防治措施。
四、爆炸材料入庫時要檢查驗收,對質量有懷疑或變質的不準發放使用。嚴格執行先進先出的規定。
五、炸藥庫設專職保管人員,發放必須有專人負責,領退手續必須記錄清楚,不得塗改,並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相符。礦主管部門必須每月核實一次,做到有據可查。
六、庫房整修時,必須將庫房內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庫房區域至安全地點。
七、庫內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藥箱堆高不得超過1.8m,寬四箱(袋)為限。袋堆高度不得超過1.2m。
2、箱堆間距不得小於0.3m,箱堆與牆壁間距不小於0.3m,人行通道不小於1.3m。
3、雷管箱存放地麵時,高度不超過1m,地麵均應鋪設軟墊或木板。
八、火藥庫最大庫存量,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按公安部門審批的數量,炸藥2.4噸,雷管2萬發;
2、不得超過礦井三天的炸藥需要量和十天的電雷管需要量,並滿足《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06條的有關規定,嚴格控製庫房庫容。
九、性質相抵觸的爆炸材料必須分壁槽存放,並加設隔離設施。性質相同的爆破材料必須按品種、規格分別存放。做到存放整齊、包裝完好、封繩無缺,防治壓壞,並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十、待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單獨記帳、分別保管、嚴禁混淆,並按規定及時做好銷毀處理工作。
十一、庫房內不得存放無關物品,使用的礦燈必須加防爆套;幹濕度必須符合要求;合理調整風門;最高溫度不得超過35℃。
十二、庫管員操作時,應做到無聲、無塵、精力集中、嚴肅、認真細致,對安全工作切實做到預防為主、萬無一失。
十三、礦火工品管理小組成員做到勤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並做好檢查記錄。
十四、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