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對火藥庫的管理人員、放炮員要進行全麵審查, 並進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二、放炮員必須每年複訓一次,時間不得少於6天,其餘有關人員複訓不得少於3天。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審核合格後,放炮員發給《爆破作業證》,庫管員發給《爆材管理工》。
三、庫管人員收發環節必須嚴格執行交接手續,核實質量、數量後雙方簽字或蓋章;火工品應由放炮員親自持爆破作業證,到火藥庫辦理領取退庫手續,嚴禁他人代領、代退、代簽字;無專用工具,庫管人員不得發放。
四、各生產單位,應根據所負責生產範圍內各工作地點的變化情況以及各工作麵現場實測的科學依據確定火工品使用量,安排專人填寫火工品領料單,並建立各工作地點火工品消耗台帳。放炮員領取火藥時,留存領料單一聯,並記入火工品發放台帳。
五、放炮員在各工作地點,必須按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數量使用火工品,放炮結束後,由當班的班組長簽字核實消耗數量,每班結束後放炮員必須親自到炸藥庫辦理退庫手續,嚴禁私自存放火工品。
六、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檢查編號,並作全電阻檢查(導通),將腳線扭結短路,不合格的不放發、對交回的剩餘雷管也要重新作全電阻檢查。
七、庫管人員必須認真記好收發帳目,交接班時必須結帳,清點實物,辦理簽字交換手續。
八、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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