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每月進行一次火工品安全大檢查和火工品專業會議,會議記錄齊全完整並形成紀要。
二、每半年組織一次火工品有關人員觀看《煤礦爆破》影片和有關爆破錄相,並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作好記錄,記錄要清晰完整。
三、火工品裝卸押運人員、司機、庫管人員、警衛員、電雷管電阻檢查人員、放炮員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嚴禁不合格人員擔任此項工作,違者對有關領導人進行處罰。
四、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炸藥或未進行電阻檢查和編號的雷管,對直接責任人按違章進行處罰。
五、任何人對火工品都不得亂扔、亂放,不準擅自帶到井上私存。
六、對發生爆破器材被盜、丟失或送人的,對責任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嚴格領、發、耗、退各環節的簽字蓋章手續,接觸火工品的有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八、任何人不準攜帶礦燈和其它防爆燈具進入庫房,違者罰進入者和庫管員各300元。
九、井下火藥庫發放的三聯單及庫存台帳必須記錄準確、清楚;火工品定期盤點,如果帳、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時對庫管人員每人罰款100元。與前麵章節重複
十、當班剩餘的火藥必須由班組長清點、填寫數據並簽字後,由放炮員交回火藥庫,否則,罰責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麵沒有火藥箱,罰單位負責人100元。損壞火藥箱不及時修複者,罰款100元。放炮前,火藥、雷管必須放入工作地點的炮箱內,分開存放並上鎖,由放炮員看管;放炮後,由放炮員將剩餘火藥、雷管交回火藥庫。
十一、不按01manbetx 規定在地麵、井口、井下運送火工品者,罰押運員每人300~500元。
十二、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