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所領取的電雷管,在使用前必須逐個進行電阻檢查和出廠時的編號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否則不得發放使用。
二、雷管電阻和編號檢查場所,必須具備齊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有檢查記錄。
三、電阻和編號檢查室必須在各自專門的硐室內進行,並有明顯的安全定員定量標誌牌,作業麵及地麵必須鋪有柔性材料。
四、開啟電雷管不得用鐵器進行,不得有火花產生,雷管的拆、捆把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五、對進行電阻檢查的雷管必須進行登記,記清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編號、測定時間、測定數量以及廢雷管。
六、電阻、編號檢查人員以及其它接觸火工品的有關人員和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七、雷管電阻實驗必須使用防爆型的專用歐姆表進行。
八、在對雷管的電阻測定和編號檢查結束後,必須對硐室內的雜物和操作台,地麵上的石蠟層進行徹底清掃。
九、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十、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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