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地麵向井下炸藥庫運送火藥時,護送人員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做好運輸工作的準備,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分運。
二、井筒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運行速度不得超過4m/s。司機在起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三、在運送炸藥和電雷管時,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箱內,車箱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其它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四、爆破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破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
五、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六、禁止將爆破材料在井口房存放,爆破材料下放到井底車場後,應立即運往井下炸藥庫,不準在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存放或逗留。
七、在井下運輸爆破材料時,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於3m。
八、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九、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十、在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在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但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輛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十一、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十二、在井下由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十三、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