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執行礦爆破材料領退庫管理製度,放炮員必須將當班剩餘的雷管、炸藥退回火藥庫。
二、報廢雷管、炸藥退庫,必須持有報廢爆破材料退庫前現場確認表,經火藥庫值班人員核實,確認無誤後簽字回收。
四、報廢雷管、炸藥必須存放在專用壁槽內,建立專用台帳。物帳相符、帳目清晰、記錄齊全。
五、火工品管理工嚴禁發放報廢的火工品。
六、報廢炸藥達到100kg雷管達到500發時,及時上報礦,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集中銷毀。
七、任何人嚴禁私自銷毀爆破材料,報廢雷管炸藥必須及時由火藥庫專門存放,按規定銷毀。
八、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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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使用確認製度(2021修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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