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電設計原則和設計規範。
第三條機電動力科按礦年度“改、擴、建”計劃向設計人員下達設計任務書。
第四條設計人員接到任務書後,應主動地和使用單位項目負責人取得聯係,現場勘察、收集原始資料,共同提出設計原則和初步方案。
第五條設計人員針對設計需要自行收集圖紙、數據資料。
第六條設計提出的設計原則和初步方案經技術主管和項目負責工程師審核修改後,方可正式設計。
第七條正式設計完成後,要經技術主管、科長、總工、礦長審核簽字方可實施。
第八條對大型設計和重點項目設計時,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對設計方案進行討論會審簽字。
第九條設計內容中除圖紙外,必須有設計依據、計算依據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設計完的圖紙資料及時描曬,分發給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描曬圖紙存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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