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凡下現場檢查的管理人員,必須攜帶“安全檢查卡”,當遇到不安全行為時,應現場予以糾正,對不安全行為人員給予批評和培訓教育,使其明白不安全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以及正確的操作方法,檢查人員當場在 “安全檢查卡”的“不安全行為查處情況”欄中填寫,並要求不安全行為人員當場簽字認可,如果事實清楚,不安全行為人員拒絕簽字的,由現場安檢員、工班長確認簽字,按不安全行為上限處罰。
第二條檢查人員要在檢查結束後24小時內將“安全檢查卡”及時交到安全管理科,並根據《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按類別、專業、條款公正填寫一式兩份“安全信息卡”。一份交安全管理科存檔、一份交不安全行為人員本人。
第三條安全管理科收到檢查人員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後,登入不安全行為單位台帳和個人台帳;並將每天出現的不安全行為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報給組宣科,組宣科必須2日內,在電子大屏幕上進行曝光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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