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其它未盡事宜仍按《白芨溝礦管理製度選編》、《太西集團公司生產技術管理文件選編》、《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規定所有罰則,以罰款單的形式由生產技術科根據業務範圍經生產礦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後執行。
第三條除以上外其它嚴格執行白礦發(2005)29號文“關於轉發《寧夏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煤炭生產技術管理規定》和《寧夏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礦井技術文件編製審批製度》的通知。
第四條嚴格執行白礦發(2005)137號文“關於轉發《寧夏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礦井掘進工作麵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五條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礦發(2004)160號文件《重申安全技術審批製度(生產部分)的通知》自本製度執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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