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對於專項機電設備的到貨驗收、發放,機電動力科應設專人進行管理,並有相應的管理製度。
第三十六條 專項機電設備到貨後機電動力科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進行驗收的相關部門或人員有機電(機械化)副總工程師、機電動力科、檔案室、供應站、使用單位和生產廠家等。
第三十七條到貨的機電設備應具備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證書、產品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產品使用說明書、相關圖紙資料及發貨清單等,其中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的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證書、產品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三證一標誌”不全的不予驗收且嚴禁井下使用,其他資料相關人員可及時補充。
第三十八條 到貨的機電設備驗收工作結束後,相關人員應在專項機電設備到貨驗收記錄上簽字並將相關問題予以記錄。該記錄的填寫內容及格式見附表。
第三十九條 對到貨的機電設備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領用時,該單位應派專人持專用單據領用,領用前單據經機電動力科長及分管副總簽字同意,由機電動力科設備組登記入帳核實簽字後,供應站方可對該機電設備進行發放,領貨單位或供應站若違反本條規定,對到貨機電設備進行違規領用或發放的,將給予相關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給予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的處罰。
第四十條 機電動力科的專職機電設備驗收人員將到貨設備的相關資料收集後應在3日內將所需複印資料交打字室進行複印,其中檔案室2份(含原件)、安裝和使用單位各1份、機電動力科資料室1份、機電動力科設備組1份,複印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十一條 專項機電工程安裝驗收結束後,機電動力科專職機電設備驗收人員應將相關資料整理並編製目錄統一移交機電動力科資料室,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