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廢舊機電設備、材料管理製度
第四十二條 礦屬各單位在籍使用的機電設備、材料的報廢均須報機電動力科,由機電動力科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審批。
第四十三條 機電設備報廢申請書格式及填報內容見附表。
第四十四條 機電設備的報廢條件:
(一)機電設備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提完折舊後無使用價值機電設備。
(三)機電設備遭受意外災害無法使用。
(四)一次修複費用超過設備重新購置價格的80%。
(五)國家安全局及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使用或報廢的設備。
(六)符合其他報廢條件。
第四十五條 機電設備的報廢程序:
(一)首先由機電設備使用單位提出報廢申請及報廢設備清單報機電動力科設備組,同時將設備集中存放妥善保管。
(二)由機電動力科按規定組織專人對所需報廢的設備進行初步鑒定。
(三)初步鑒定後由機電動力科按集團公司或上級部門規定組織正式鑒定。
(四)正式鑒定通過後,機電設備報廢申請書由相關部門或領導簽字(蓋章)後方可有效。申請書原件由機電動力科存檔,複印件由申請單位存檔。
(五)正式鑒定通過後由申請報廢設備的單位將報廢設備在規定期限內將報廢設備送交機電動力科設備庫統一存放。
第四十六條 對於待報廢或已報廢的機電設備各單位若私自進行違規、違紀處理,礦將給予該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於待報廢和需處置的報廢機電設備處置辦法執行寧煤辦發[2005]153號文件關於印發《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廢舊物資處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