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設備狀況,按要求編製設備大修計劃,按規定期限交機電動力科審核彙總,經礦有關單位和領導批準後方可實施。因拖延或漏項影響生產的,礦將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第五十四條 設備大修計劃下達後,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設備大修。
第五十五條 由各單位自行承修的項目,應填寫 “設備大修基礎表”並及時上報機電動力科,機電動力科按檢修質量標準驗收合格後,方可上報完成。(設備大修基礎表及設備檢修驗收卡見附表)
第五十六條 由機修廠承修的設備、各單位應及時填寫“設備檢修申報表”交機電動力科以便統一安排,設備承修完成後,機電動力科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五十七條 需外委大修的項目,由機電動力科統一安排,先簽訂維修技術協議、合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安排大修,私自安排大修的,所發生的大修費用自理,並處以大修費用的兩倍罰款。設備大修完成後,機電動力科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結算。
第五十八條 凡列入本年度大修計劃的機電設備大修費用應有符合要求的單據,各單位對機電設備大修完成後,應持有效單據由機電動力科長簽字入大修費用,機電動力科設備組專人登記核實簽字後方可報財務科進行掛帳結算,對於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單據,財務科一律不予結算。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未及時對本年度機電設備大修費用進行結算的由該單位自行承擔修理費用。
第六十條 對於已列入本年度大修計劃的機電設備,相關單位未按要求進行大修的,將給予該單位機電設備領導小組負責人500-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