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機電設備的備品、備件是保證及時更換損壞的設備,盡快恢複生產的後備設備,做好備品、備件的管理工作,有利於生產的持續進行。
第八十五條 機電設備的備品、備件使用台帳管理,備品、備件的台帳由白芨溝礦機電動力科和白芨溝礦各單位共同管理,各單位備品、備件台帳由各單位的機電設備管理員進行分類填報。
第八十六條 機電設備備品、備件台帳填寫內容見附表。
第八十七條 為了保證機電設備備品、備件台帳的準確性,采掘單位、各機房峒室、標準化機道及選煤廠、機修廠,每月20日之前派專職機電設備管理員攜帶備品、備件台帳到機電動力科校核一次。
第八十八條 各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機電設備備品、備件台帳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日,對該單位機電設備管理小組組長罰款100元/日,累計累罰。對於未按規定日期對台帳進行校核的,對該單位集體罰款500元/日,對該單位機電設備管理小組組長罰款100元/日,累計累罰。
各單位因管理原因而導致生產過程中無備品、備件的而又影響生產的給予單位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