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采煤機(綜掘機)司機入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二條 通風科每年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根據井下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製訂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瓦斯檢查點的設置、檢查次數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
第三條安全管理科、通風科對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操作情況以及瓦斯巡回檢查製度、請示報告製度、井下交接班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井下所有放炮作業地點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必須執行班長、瓦斯檢查員、放炮員“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安全管理科、生產技術科、調度室、通風科對井下爆破作業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安全管理科、機電動力科、調度室、通風科對局部通風機的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機電動力科、通風科負責對無計劃停風進行追查處理。
第六條 通風科、通風隊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配備瓦斯檢測儀器,在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嚴格檢查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杜絕瓦斯超限作業,井下所有作業地點無瓦斯積聚;采掘工作麵、井下放炮作業的地點,每班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測瓦斯濃度。
第七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持證上崗,杜絕空班、脫崗、假檢、漏檢,瓦斯檢查做到“三對口”。
第八條 通風隊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盲巷及時采取封閉、設置柵欄、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長期停風區域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第十條 通風(瓦斯)日報表每日上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一) 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未處理完的;
(二) 排放瓦斯工作未結束的;
(三)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未查明原因和未進行處理的;
(四) 發現工作地點風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
(五) 發現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02manbetx.com 未安排處理的。
第十二條 當出現瓦斯積聚時,由通風科、通風隊製定並落實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必須嚴格遵循《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安全管理科對瓦斯排放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對違章排放瓦斯的作業行為進行製止和處罰。
第十三條 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積聚地點、原因、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製濃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瓦斯傳感器設置、停電撤人範圍和詳細地點、設置柵欄和警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分工等。
第十四條 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風隊負責編製,通風科負責組織會審。排放瓦斯措施應有編製人、審批人的簽字或蓋章。措施應經通風、安全管理、機電、調度以及救護等部門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十五條 局放時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部通風機因故停風,必須斷電、撤人;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隻有在停風區域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 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附近1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否則,必須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必須製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六條 礦井因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因故造成瓦斯積聚的,必須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排放瓦斯措施進行排放。
第十七條 停風區域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由通風部門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救護隊負責進行排放。
第十八條 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
第十九條 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檢定器等應符合防爆要求。如需進入停風區內檢查瓦斯,必須2人同行進行。當氧氣濃度低於18%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01manbetx 》規定時,必須停止檢查並立即撤出停風區域。
第二十條 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在確認風流流經係統的人員已撤退完畢,電源已全部切斷(由指定人員負責),並已設置警戒柵欄、警標和停電牌等,方可在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應合理控製風量,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第二十一條 排放瓦斯結束後,送電前必須將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在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第二十二條 每次排放瓦斯都要由通風科做好記錄,建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