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輛必須禁止其入井:
(一) 工具箱內、司機室、車廂內有煙頭和點火物品。
(二) 無滅火器材或滅火器不合格的車輛。
(三) 無礦領導及業務部門批準的電氣焊措施,而裝有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的車輛。
(四) 裝有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的車輛,雖有礦領導及業務部門批準的電氣焊措施,但未配備至少兩個滅火器的;
(五) 外施工單位無集團公司安監局簽發的入井許可證、駕駛員無駕駛證和車輛操作證的車輛;
(六) 無審批措施入井的裝載機、三輪車;
(八) 裝有無防爆合格證電氣設備或無“檢驗合格證”的電氣設備車輛;
(九) 人貨混裝的車輛,自卸車車廂內乘人的車輛;
(十) 大燈不亮,擋風玻璃及倒車鏡不完好,無喇叭,車容不整潔的車輛;
(十一) 裝載貨物超高、超寬、超長、綁紮不牢固或貨物傾斜、裝載不穩的車輛(超高規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能超過司機室護架以上20公分,如拉運設備時,超出規定高度,要經調度室等相關業務部門批準。超寬規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能外露到車廂以外,如拉運設備、機架時,必須超出車廂,由責任單位製定措施,經相關業務部門審批後方可入井。超長規定:車輛所載貨物不許超出後車廂1米,超出此長度,必須製定措施,經相關業務部門審批後方可入井)。
(十二) 各種車輛司機室,車廂所乘人數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規定雙排客貨司機室含司機乘6人,車廂不超過8人;加長五十鈴車司機室含司機3人,車廂不超過15人)。
(十三) 馬槽掛鉤不齊全可靠,馬槽不完整車輛,後車廂衛生差有雜物、淤泥或碎石的車輛。
(十四) 車輛裝運的碎石沒有低於馬槽高度50mm。
第二條 井口檢身人員每檢查一次後,都必須認真填寫入井記錄,入井記錄包括:入井時間、入井車輛的編號、單位、入井人數等。
第三條每一出入井車輛、及車輛上每一入井人員必須下車接受檢身人員的檢查,對不接受檢查的,阻止其入井,並通知分管部門給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