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後,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及時統計人數並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第二條車輛入井要記錄車號、單位、數量。
第三條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本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第四條升井人員及車輛必須在井口停車,檢查記載升井人數、單位及車號。
第五條車輛升井要嚴格檢查駕駛室、車廂內、車架上所有材料設備,並記錄清楚。
第六條對升井人員及車輛如發現攜帶屬於礦井設施或材料必須扣留,並及時彙報。
第七條檢查發現有偷盜礦井財產、設備現象,記錄好車輛司機姓名、工作單位,及時彙報調度。由調度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第八條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嚴格清點出、入井人數,對當班井下人員總數統計準確,並隨時與礦燈房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準確記錄井下現有人員數量和車輛數量,認真填寫出入井記錄,同時及時將出入井記錄信息彙報安全管理科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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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入井車輛檢查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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