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安全監測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條安全監測係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第二條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天。
第三條 通風科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采掘連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通風科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第五條 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須有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麵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工(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要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於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第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單位黨政領導各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在編製采掘《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聲光報警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經通風、調度、安管、機電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配電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通風科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第十條 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科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通風科和礦調度室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所有安全監測係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麵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第十二條 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後,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屆時機電動力科、安管科、通風科、施工單位負責人一並進行驗收,並簽字交接。使用單位不接收者對主管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500元,並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處罰。接收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維護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按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及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並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通風科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 工作麵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通風科,通風科與使用單位電工共同進行,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處理,以防將線接錯,損壞儀器。如發現傳感器移設不到位、不及時,均按不安全行為處理。並納入施工單位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考核範圍。采煤工作麵自橫川口以裏,掘進工作麵自開口位置至掘進迎頭,監測裝置均由施工單位按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維護。
第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並向通風科調度彙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
第十六條 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係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監測係統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對重點瓦斯管理區域的設備進行兩次調試,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每周必須調試、校正一次。
第十八條 每7天必須對監測係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通風科負責瓦斯抽放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和日常調校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負責瓦斯抽放監測係統的日常維護和日常使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機房必須每天在0時後打印瓦斯抽放監測日報表,並送各級領導審閱簽字。未按時打印報表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未及時送領導審閱簽字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各機房及移動泵站每班必須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監測係統運行情況,如發現瓦斯抽放監測係統故障應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在接到彙報後要及時安排當班監測值班人員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機房及移動泵站不得無故停止監測係統的運行,如人為停止監測係統運行的將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有關條款嚴肅處理。因係統故障或其它因素導致監測係統停止運行的要立即通知通風科,並要做要相應的記錄,通風調度要安排有關人員現場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通風科將不定期對各機房及移動泵站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測係統運行情況、抽放設備運行情況和各類記錄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