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並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第二條 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隊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並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通風科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台給予責任人100元/台次的罰款。
第四條 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第五條 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後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第六條 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後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麵告知使用人員,並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後將儀器表麵清潔幹淨,並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儀器發放室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並及時彙報通風調度。
第八條 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