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安全監測係統及瓦斯抽放監測係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測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周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周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周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四條 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麵微機室聯係,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於調試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的和傳感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第五條 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後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台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第六條 瓦斯抽放監測係統調試傳感器時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
第七條 瓦斯抽放監測係統必須每7進行一次調試,如未按要求定期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八條 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九條 更換後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