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安裝敷設
(一)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壞。
(二)所選路徑應在行人少,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打孔。
(三)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要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濾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應在底部設置濾水器。
(四)接管箱、濾水器、采樣器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五)管路敷設時,要吊掛整齊有序,2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標記,以便於檢查維護。
(六)束管的敷設標準,可以參考管路和電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束管監測探頭應水平懸掛在監測地點的回風流中,且應靠近巷道頂部,吸氣口應正對風流方向,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探頭必須懸掛在頂板完好、無滴水、便於保護的地點。
(八)管路敷設完畢後,從地麵化驗室到井下各測點,整個係統要進行統一編號,並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混亂,亂的要及時調整。
(九)監測密閉內氣體變化時,應預留監測管,束管監測探頭應埋設在監測管內,且用木塞封孔,用黃泥封口,保證不漏氣。
第二條日常維護
(一)定期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應經常檢查管路係統,定期打開接管箱、濾水器,排出積水。
(二)每天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巡回檢查,進行維護工作,並有記錄可查。
(三)巡回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主幹、分支管路的連接、懸掛情況,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2.檢查濾水器、濾塵器是否完好;
3.檢查各連接接頭是否完好,有無漏氣、堵塞等情況;
4.檢查各測點束管探頭是否完好,有無堵塞,懸掛是否符合要求。
(四)維護主要內容包括:
1.不符合要求管路的維護,重新懸掛;
2.濾水器定期放水,維護;
3.濾塵器的清理,防止堵塞,按要求懸掛;
4.各個測點束管及探頭的維護。
5.管路發生故障後,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空氣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後要複查管路的氣密性。
6.應經常檢查監測探頭的完好情況,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時調整探頭位置,及時更換不合格探頭。
7.維護人員應及時根據束管監測係統采樣03manbetx 結果判斷束管係統運行狀況,管路、探頭出現問題後,要及時進行處理。
8.綜采工作麵測點及其它移動測點,每天必須檢查維護1次;其它相對固定測點,每3天必須進行巡檢維護1次。出現故障後及時進行巡檢處理。
9.束管監測係統所設置的測點在進入各采煤工作麵後,采煤工作麵施工人員要保護束管監測係統的管路,如人為因素導致束管監測係統測點失效的要給予使用單位1000元罰款,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一條安全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安全計量儀表必須送具有計量計量器具檢定資格證書的檢定機構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
第三條 每年年初必須製定,計量器具年度送檢計劃,並上報企管科。年度送檢計劃的製定必須切實可行,不可因計量器具的送檢而導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檢及備用量不足而導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200元罰款。
第四條 每次儀器檢定後要及時作好記錄,並建立相應的台帳,以備後查。
第五條 每季度要將檢定完成情況,及時上報企管科。
第六條 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回收不得繼續使用,並做好相應的儀器報廢工作。
第七條 需要送檢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送檢,沒有及時進行送檢的要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在儀器送檢前一周將儀器送至送檢單位。因儀器使用單位未按時送檢的要給予使用單位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